[公告] 請屏東縣政府依文資法解釋東港共和新村聚落建築群引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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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回覆公文
主旨:請屏東縣政府依文資法解釋東港共和新村聚落建築群引用法令 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屏府文保字第10630257200函向貴府提出疑義。 2. 舊版文資法的「聚落」為具有歷史風貌或地域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新版文資法(106年7月27日公告實施)的「聚落建築群」,則是指歷史脈絡完整、景觀風貌協調、具有歷史風貌、地域特色或產業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故97年的聚落現勘結果,並不能涵蓋新版聚落建築群的所有項目。 3. 貴府以97年度東港共和新村「聚落」現勘不列冊之決議為理由,認定席於今年提報的「聚落建築群」無新事證,不受理提報,依據上述新舊文資法的比對,本席認為有所不妥,貴府公文引用之法令條文似有誤,故本席要求貴府在法令解釋前,不得擅自決定共和新村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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