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屏東縣議會第18屆第5.6次臨時會提案表
屏東縣議會第18屆第5.6次臨時會提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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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第 案 |
提案人 |
蔣月惠 |
連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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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請縣政府規劃屏東縣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禁止3樓以上建築經營寵物業,同時重罰食貓狗肉饕客,希望杜絕食用狗肉,同時嚇阻販賣和屠殺以善待靈性動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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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動物保護法 第12條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二、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三、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 四、 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 五、 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六、 本法 七、 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 八、 告超過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適當處置之動物,得予以宰殺,不適用 九、 屏東縣議會第18屆第2次定期會屏東縣政府工作報告第11O頁動物保護第三安樂死處置771頭不得執行 十、 動保法已規範屠宰貓狗者要被裁罰新台幣5萬元到25萬元;為了禁止饕客食用狗肉,高雄市自治條例規範食用者要受罰1萬5000元到7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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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
請縣政府研議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