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騰羅之女
觸境 練習: |
羅騰園日記 『騰羅之女』寫於104年12月13日 星期日深夜11:55地點:屏東市大洲羅騰園。 今天是我寫日記的第489天:
歌曲: 寶貝 我的寶貝 寶貝… 給你一點甜甜… 讓你今夜都好眠… 讓你喜歡這世界… 要你知道你最美…
時光荏苒轉眼間 凈已滿五歲 今天是净與小天12月份的生日 工作人員與志工都來慶生 獨缺凈媽不在…
凈媽的病又復發了 前半個月送醫就診 目前住院治療中…
凈被發現時 她在媽媽的肚子裡 巳五個半月了 當時工作人員驚嚇 知道這消息 那時我人回澎湖…
不顧反對聲浪並遊說 決定讓凈留在這世上 懷孕期間 不知凈在媽的肚子裡 巳五個半月了 凈媽還參加遊街活動 吃了許多治療的藥 產檢醫生說凈有殘缺…
屋漏偏逢連夜雨 原租屋處租約 期限已到又得搬家 找到新家就定位 凈終於誕生 大大圓圓的眼睛望著我 白皙皮膚讓人真想深深地一吻…
凈出生沒多久 遭人檢舉羅騰園違法義務收容院生 並政府發函勒令解散園區 同時開罰六萬元罰單……
承受無比重大壓力 徹夜輾轉難入眠 向上帝禱告希望凈 是位健康的孩子 上帝真的垂聽了禱告….
滿四歲的小天 一家七口10月4日 全宿入羅騰園 天爸高齡90 小天才足四歲 是天爸的精神寶貝…
數日前 一直勸說天爸 讓小天能上幼兒園 但天爸確搖頭 直到上個月 天爸住院就診半個月 交待工作人員 一定要讓小天上學..
小天歇斯底里躲在房間不理我 不吃飯哭泣 口裡唸唸有詞說 上學同學會打我 會欺侮我… 不要上學…不要上學…
還是安排小天去學校 她適應力不錯 回來說:同學沒有打我…耶… 她喜歡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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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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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天沒有做到,今日做到:寫第489篇日記喔! 希伯來書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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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騰園起緣略述 |
「羅騰園」取自聖經列王紀上十九章語意:期望殘障青年都能在『羅騰園』的協助下認識自己的價值”重新得力、重新出發” 101年7月19日正式立案屏府社政字第10122249700號 親愛的朋友: 月惠103年參選縣議員選舉得票數「4782」。 選舉有達到基本票數門檻,得票數一票補助30元共得143,760元、選舉保證金120,000元、街頭拜票贊助選舉經費253,422元暨104年1月起 每月實領薪水60,000元,全數捐給羅騰園殘障協會推展事工之用,以彌補募款之困難。 主辦免費社區20多種才藝訓練課程,鼓勵白天躲在家裡,天天望著天花板,想不開的身心障礙者,走出自我.走出戶外,面對人群輔導挽救想輕生的憂鬱患者並義務收容六位社會邊緣人…。 一個月開銷近40萬元,沒有公部門補助,沒有財團企業主的贊助,全靠有心人士奉獻物品,自製手工皂、3D立體藝術品街頭販賣與獻藝小提琴獨奏,讓愛心人士,由一元至千元,隨喜購物、自由捐款,養活羅騰園全部的開銷,您的一分錢.一分力,可讓邊緣人生命不滅。 免費辦日間生活自理自立才藝訓練服務預計招收名額50名 劃撥帳號:41683532 銀 行別:土地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36-001-096618 戶○○名:屏東縣基督教羅騰園肢體殘障服務協會 |
[公告] 屏東縣議會第18屆第5.6次臨時會提案表
屏東縣議會第18屆第5.6次臨時會提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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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第 案 |
提案人 |
蔣月惠 |
連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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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請縣政府規劃屏東縣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禁止3樓以上建築經營寵物業,同時重罰食貓狗肉饕客,希望杜絕食用狗肉,同時嚇阻販賣和屠殺以善待靈性動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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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動物保護法 第12條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二、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三、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 四、 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 五、 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六、 本法 七、 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 八、 告超過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適當處置之動物,得予以宰殺,不適用 九、 屏東縣議會第18屆第2次定期會屏東縣政府工作報告第11O頁動物保護第三安樂死處置771頭不得執行 十、 動保法已規範屠宰貓狗者要被裁罰新台幣5萬元到25萬元;為了禁止饕客食用狗肉,高雄市自治條例規範食用者要受罰1萬5000元到7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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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
請縣政府研議辦理。 |
[緊急] 沒路權?身障代步車被撞竟被判傷害 身心障礙朋友抗議
沒路權?身障代步車被撞竟被判傷害 身心障礙朋友抗議
電動代步車沒有路權,被撞也被判刑,引起身心障礙朋友的不滿(記者葉永騫攝)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68歲身心障礙老婦人林月娥駕駛身心障礙代步車被張姓女機車騎士從後方追撞,法官認為電動代步車沒有路權,判決老婦人拘役30天,引起身障人士不滿,今天到屏東地院前拉白布條抗議,表達不滿。
這起車禍發生在103年7月11日晚上8點20分,中度肢障的林月娥駕駛電動代步車從屏東市復興路378巷西往東方左轉進入復興路,依規定電動代步車應該行駛在人行道上,但林婦行駛在柏油路上,而年輕的張姓女機車騎士從復興路南往北行駛,未注意到車前情況,追撞上同向行駛林月娥駕駛的電動代步車,車禍發生後雙方皆倒地,張姓女機車騎士有燒燙傷、挫擦傷,林月娥則有挫傷。
雙方協調後破裂告上法院,法官各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林月娥拘役30天、張女拘役20天,得知判決結果,林月娥及許多身心障礙朋友都相當不滿,質疑撞人的竟然比被撞的判的刑度輕,十分不滿,昨天障礙朋友在縣議員蔣月惠帶領下到屏東地方法院拉白布條抗議。
林月娥表示,現在的人行道的設置有很多的缺失,甚致無法使用,就連屏東地院的設施,對身心障礙朋友也不方便,認為法院沒有依現況考量,只依照法令來判,令人遺憾。
縣議員蔣月惠說,身心障礙朋友就是行動不便才使用電動代步車,如果不能上路不是遏阻了身心障礙朋友外出嗎?她希望相關單位要正視電動代步車的行駛權利。
屏東地院庭長潘正屏指出,發生車禍的地點因為有人行道設施,電動代步車視同行人,應行駛人行道,所以行駛在道路也算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