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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抗議縣府違反文資法提報廢50年以上歷史建築滅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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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intw -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處 | 2016-12-13 23:25:47

 

  • 『抗議縣府違反文資法提報廢50年以上歷史建築滅古蹟』採訪通知於時間:105年12月16日(五)下午1:30地點:屏東縣政府大門口 ※縣府公然違反文資法提報廢中正國小桂林街46.48.50號,信義路60.62.64號宿舍。50年以上歷史建築滅古蹟 約數十人拉長抗議白布條與頭挷抗議布條與高舉抗議標語和呼喊抗議口號 本稿由屏東縣蔣月惠議員、文化資產關注者中正國小校友陳本康、屏東眷村文物保存促進會、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藝術史學系碩士生曾鵬璇,聯合發起。 訴求:1.請縣府財政處立即撤銷中正國小桂林街46.48.50號,信義路60.62.64號職務宿舍報廢單 2.請縣府文化處文化資產保護所提供2016年10月31日「文資會勘委員意見報告」 資料提供: 文化資產關注者周芮宇 ※桂林街三連棟官舍位置圖,為公學校官舍(1929年大日本職業別明細圖) ﹡歷史沿革昭和年間(建造日期約為1928-1930年間) 敘述:明治29年日本政府在阿猴街增設國語學校,為「國語傳習所」。明治32年改為「阿猴公學校」供台籍男女孩童就讀,大正10年阿緱廳改為「屏東郡」也同改名為「屏東公學校」。此校舍標明為公學校宿舍。但公學校的位階不如尋常小學校,小學校的校長官舍都沒這麼精緻,何況是教師宿舍,所以應該是屬於銀行官舍的可能性較高。 日治時期之臺灣銀行,除了臺北本行之外,於臺灣各地設有15支店,屏東支店設立於1910年。直至日治時期結束之前,臺灣銀行一直扮演發行官方通行貨幣「臺灣銀行券」的關鍵性角色。除了貨幣印製之外,臺灣銀行也擔任扶植日本本土企業的任務。在此任務下,該銀行成為許多日資私人企業在臺灣的貸款債權銀行。所以此厚實建構之建築物合理推估為台灣銀行屏東支店之宿舍。 ﹡整體特色:建築特色:三連棟具有洗石子玄關建築,宿舍土地面積約535m2,屬日治時代官銀宿舍。建材為台灣檜木,木構造建築形式為洋真束小屋組屋架,建造方式屬日式早期建築工法,架構保存完整,每戶均有牛眼窗為高級官舍所有之建築工法。 環境特徵:區域位在舊城區中心,為於台灣銀行後方周圍有唐榮國小、國民黨縣黨部、崇仁新村建築群落,離屏東火車站約5 分鐘步行距離。

    桂林街三連棟官舍位置圖,為公學校官舍(1929年大日本職業別明細圖) *其他(發現日期及原因) 於2005年路過發現,原保存良好,每戶皆有牛眼窗/大垮距三連棟屋架/洗石子台階。因有人住其中,並未特別注意。近日跟隨文資會勘發現此處建物特殊,感嘆如此特殊構建之建築物在台灣並不多見,更何況是屏東。 所以提出歷史建築申請,希望能留下屏東舊城區的歷史特有建築。屏東市現有保存之官舍均屬軍方體系,屬於社宅及其他官署之官舍則僅有留存縣長官邸,此處官舍之空間格局及構造工法均屬上等,更可代表與軍方體系不同類型之官舍樣式與平面空間格局,見證屏東地區日治時期之重要發展必須保留。 ※桂林街與信義路(公學校官舍)位置圖,此空拍圖年代約為1930~1932年間

    105.7.27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 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一、有形文化資產: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 造物及附屬設施。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 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 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 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 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第 57 條 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 維護措施。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 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 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 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第 77 條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 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審查 程序辦理。 第 十 章 罰則 第 10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 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 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09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聯絡人: 陳本康0932284875 蔣月惠0936812315 抗議口號 抗議.抗議.抗議縣府 公然違反.文資法 提報廢單.滅古蹟 擬都更.蓋整大樓 毀了文化.賺大錢 抹殺 共同回憶 要善用 文化創意資產 共創 屏東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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